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宋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98年2月2日將公告現值約800萬元之房地贈與給其兄長兩人,並於2月5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然在國稅局尚未審結時,即因意外不幸身亡,父親生前所申報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為何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按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宋小姐的情況而言,其父親生前申報之贈與稅,於死亡時尚未經國稅局核定,按前開法令規定應以受贈人(即宋小姐的二位兄長)為該筆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按同法條第2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負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