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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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人才培訓支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甲公司係選派員工赴國外母公司或聯屬公司開會,或參加國外相關單位所舉辦之研討會,其支出內容屬參與國內外會議或研討會,與前揭辦法規定不符,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否准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司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進修期滿除有正當理由外,如未回公司服務,所支付之費用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另公司派員參加國內外會議、研討會或出差至客戶、經銷商等所支付之相關費用,非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人才培訓支出之適用範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