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外存款匯入國內幫他人繳納股款,補稅近千萬元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課徵贈與稅。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與稅。 甲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該局於查核甲君及其家族成員乙、丙、丁君繳納A公司95年增資款之資金來源時,發現皆由甲君之國外存款匯入繳納,其亦坦承係以自己之資金幫乙、丙、丁君繳納A公司增資股款,故依法補徵甲君贈與稅近千萬元。 該局表示,目前因贈與稅率已調降為10%,許多人會將國外存款匯回國內。若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將其國外存款匯入國內贈與他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石雨洲,電話:04-23051111轉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