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時,房屋稅的分攤是以「定約日」為準。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臨櫃或電話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應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該局答覆:房屋稅的分攤是以「定約日」為準,定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所以稅捐機關是依據買賣定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立即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有專人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