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業正夯,關於供民宿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的徵課標準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屏東縣恆春、懇丁、琉球等地區的民宿林立,常有民眾詢問,經營民宿供遊客休憩,該如何課徵房屋稅?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如符合下列標準,房屋稅仍可按住宅用房屋稅稅率(1.2%)課徵房屋稅。(1)客房數5間以下;(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局亦提醒,若您對房屋稅的徵課有任何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