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之車輛可以申請退還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完稅交通工具,因故毀損不堪使用,若已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者,請填具退稅申請書,並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報廢登記證明文件及當年度稅單收據,逕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款。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