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退稅2年內買、賣土地時間的計算基準為何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民眾詢問有關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其2年內時間應如何計算?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重購土地「2年內」日期之認定,是依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情形,以新購土地之「立契約日或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土地,其出售的時點是以「完成移轉登記或是領取補償地價之日」為準;而重購的時間,則視重購土地是否在法定期間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若如期申報者,就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則以申報日為準。
因此,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請適用「重購退稅」者,要特別留意二年內時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