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改建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仍可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係指地上建有建築改良物(即房屋)提供自已住家使用。因此,原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拆除後,其地上建物已滅失,則無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如屬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其地價稅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之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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