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核定前辦理補報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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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原申報時,一般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者,可再次檢視適用列舉扣除額單據,如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一般扣除額選擇採用夫妻合併標準扣除額88,000元列報,經核定後須補繳稅款3萬餘元,甲君於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將一般扣除額改採列舉扣除額,並提供保險費、醫藥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繳息清單等單據,惟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仍依標準扣除額核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申報書中未採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選定採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為列舉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