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銷牌照車輛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分別依註銷牌照及移用牌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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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因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併罰。
地方稅務局提醒各位車主:您的愛車如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等情形,欲繼續使用者,應向監理單位(車籍所在地之監理站)辦理檢驗手續並重新領牌,如為一時便利而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路,一經查獲,註銷牌照部分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另外移用(懸掛他車)牌照部分,則按當期全年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舉例來說:您的愛車如果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而於97年1月1日因逾期檢驗,經監理站註銷牌照,又於98年5月31日因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徵97年及98年使用牌照稅款1萬66元外,還要處罰鍰2萬132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98年1萬4,240元(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總計應處罰鍰3萬4,372元。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財政部95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3690號函釋,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其移用他車之號牌,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之,亦即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籲請各位車主切勿因小失大,愛車如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等情形,欲繼續使用者,應按監理業務相關規定辦妥手續再行上路。若仍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3)8226121轉196至197分機,該局當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