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別忘記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的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買受人應於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指出,其計算契價的認定,如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者,可以選擇按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納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至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價格計課契稅。
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故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時,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儘速向當地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時效而逾期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