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於拆除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拆除應於拆除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若逾期提出申請,除非能提供縣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地政機關核發之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才能自實際拆除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份起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