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未即申報改課之案件,自行申請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者,應加利息至申請改課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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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之案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行申請並經核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其依法加計利息之截止日期,計至自行申請改課之日止。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補徵稅款加計利息之截止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應計算至補繳之日止。惟基於地價稅係納稅義務人自動申請補報改課後,仍須由稽徵機關查明相關事實予以核定發單,稽徵機關查核之作業期間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且稽徵機關於開立繳款書時尚無法預知確切之補繳日期,財政部爰作成旨揭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