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用地在興建前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取得為興建寺廟、教堂等之土地,在興建前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需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等資料,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