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維護契約應課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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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又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建築物管理維護契約如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即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指出,「清潔維護契約」及「綜合管理契約」,其一般公共事務管理業務、環境清潔業務及設備保養業務等,已明定業務範圍、清潔區域、保養項目等工作項目,並規定應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具承攬契據性質;而「綜合管理契約」中,除有關警衛安全業務,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金額若明確區分可免列入計課印花稅外,均須按規定之稅率1?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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