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經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因故撤銷再重新申報,應視有無修改原契約決定是否另行貼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買賣土地或房屋,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繳納不動產買賣契據的印花稅後,因故撤銷再重新辦理申報,該買賣契據是否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因此,撤銷申報案後持原契約書再辦理申報,應視該契約書有無經過修改,如經修改原買賣契約,而變更部分須加貼印花稅票者,仍應補貼;若修改立約日期者,則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的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行貼花;倘當事人以未經修改的原契約書再次辦理申報,則無須另行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