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印花稅額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的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若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因此,若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一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依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建議納稅人可採分別訂約的方式節稅,將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分別訂立合約,即可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稅率分別貼繳印花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31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