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草案已於98年1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行政院並於5月27日通過「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免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如符合規定,可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核發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獎勵辦法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取得核准函之公司於99年12月31日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者,得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適用五年免稅相關法規介紹、申請說明及申請書表格式已置於經濟部工業局網站(http://www.moeaidb.gov.tw)重大政策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稅相關事宜,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