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縱核定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不得免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公司營業虧損,結算申報時雖有漏報部分收入或虛列成本,核定後無應補徵稅款,尚無逃漏稅捐情事,為何仍被該局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如屬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案件,則處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最主要根據,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稅收,故特予規定申報不實之處罰。」為所得稅法第110條之立法理由,其主要目的在於鼓勵誠實申報,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而不在維護稅收。故仍請營利事業應據實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申報後,應隨時檢視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如有短漏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有稅額者並應補繳),否則一經查獲,縱然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依法處罰,不得免責。【#345】
新聞稿提供單位: 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詹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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