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果地上房屋供營業使用,其供營業使用部份面積按所佔房屋總面積之比例不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若是原供營業使用的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者,在30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範圍內,還是可以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又該址嗣後如再供營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在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受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