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如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然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檢附相關證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本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因9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不服本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因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程序不合,不受理。經查李君收受本局復查決定書之日期為98年1月7日,又李君設址於桃園縣,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98年1月8日起算,至98年2月9日屆滿(含在途期間),李君遲至98年3月10日始經由本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則本件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採財政部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欲提起訴願,應注意不要遲誤訴願期間,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