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需由何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承攬工程契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契據均需貼用印花稅票,但是立約人或立據人經常弄不清楚,契約書究竟需由何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應納印花稅憑證雙方當事人,即立約人或立據人,應就各自所持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以工程合約書為例,一般為甲、乙雙方各持1份,雙方應就其各自所持之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此外,稅捐局特別提出說明,若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自負貼用印花稅票義務。請立約人、立據人注意以免漏貼印花稅票遭受處罰。 稅務局提醒您:如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客服中心211961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