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亦有被拘提、管收之虞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因金融海嘯造成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一般民眾及企業財務週轉困難常有所聞,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影響致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訂有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故納稅義務人若符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規定之要件,得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但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者,仍請儘速繳納,如逾期限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除依法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按日加徵滯納利息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經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欠稅人於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應主動繳清欠稅,若確實財務困難,無法1次繳清全部欠稅,亦可向該處申請分期繳納;又因行政執行處得視具體個案之情形,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規定命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甚至可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欠稅人,因攸關欠稅人之人身自由等權益,不可不慎!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並儘速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若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於接獲通知時,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遵照期限到場說明,最重要者,仍應儘速繳納所欠稅款,以避免被限制住居,甚至被拘提、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