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充當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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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充作公司行號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須補徵營業稅並處以漏稅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岡山稽徵所呼籲營業人不要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充當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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