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清算申報核定後發現有退稅款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組織於清算申報核定後,發現有應行課稅所得並有應退稅款應如何處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應先函文地方法院查詢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如尚未辦理清算完結,稅款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已依法清算完結,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公司清算雖已申報核定,如發現有應稅收益,仍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所得更正申報,並將稅後餘額分派予股東,俾由股東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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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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