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免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及繳納土地增值稅,惟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至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機關辦理查欠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至其繼承取得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