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基準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98年度房屋稅業於本(98)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0日截止,因繳納截止日適逢假日因此可順延至6月1日繳納,若未收到繳款書者,可逕洽所屬稅務局申請補發,請各位納稅義務人接到稅單後,在稅單規定繳納期限內,儘早向就近公庫繳納,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