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用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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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詢問,在96年購買乙筆農地,當時供農業用地使用,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最近將其改作汽車修理場使用,聽說農地一定要作農用,否則以後再移轉時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又同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陳先生所有的該筆農地,如果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且不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再移轉時就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注意,農業用地經查獲未作農用,是否依限改正完成,攸關再移轉時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已依限改善,請取具主管機關複勘確認已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釐正管制資料。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