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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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出租、營業使用。若贈與給配偶,因產權已由配偶取得,已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陳先生在98年5月出售彰化市自用住宅用地,另於100年1月購買台北市之自用住宅用地,依規定申請重購退稅,經本局審核符合規定,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並通報台北市稽徵機關予以列管。但陳先生於完成退稅後,即將其重購之台北市自用住宅用地贈與給配偶,本局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要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之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原退還之稅款被追繳。您如尚有疑問,可撥0800-47-6969免費服務電話,我們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