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150次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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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鑑於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實施迄今已屆滿23年,其間歷經17次修正,由於時空環境變遷,現行規定尚有不合時宜之處。為期營業稅課稅制度更趨公平合理,並落實簡政便民之政策目標,97年6月30日成立之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將「營業稅相關問題之檢討」及「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納入研究範疇,並作成多項決議,為落實上開決議,並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該部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於今日(98年7月2日)第3150次院會通過該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本次營業稅法擬增訂6條、修正10條共16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1、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修正比照我國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勞務適用2%營業稅稅率,以維護租稅公平。
2、參照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明定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免稅之限額標準。
3、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並明定自國外進入前揭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之範圍。
4、為使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亦為零。
5、為避免重複課稅,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6、將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應予補稅,並增訂其納稅義務人規定,以維租稅公平。
7、將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
8、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9、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本次修法將使營業稅制更臻合理、公平及提升稽徵效率,可達到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簡化稅務行政及遏止逃漏稅捐之效益。
  財政部表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