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自次年起恢復一般用地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之自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以致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雖實際居住該地,其原適用之原因、事實條件已消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30日內,申報恢復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計徵地價稅。
  該局強調,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仍應自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並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及處3倍罰鍰。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