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送達無免徵滯納金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處發出之傳繳通知後,才到地方稅務局主張人未住在戶籍地,並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地方稅務局指出,稅單以郵局雙掛號寄至戶籍地址,雖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其他受領文書之人員時,而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依規定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既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且稅款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則除本稅外,滯納金亦將一併執行,不得免除。
  
  稅務局呼籲,地方稅之定期開徵期間(使用牌照稅4/1至4/30、房屋稅5/1至5/31及地價稅11/1至11/30)。民眾若在限繳期滿前,仍未接獲繳納通知書者,應特別留意戶籍地是否有郵局郵件寄存送達之通知,如疏忽未前往領取,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可不注意。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居住處所和戶籍地址不同者,務必要注意戶籍所在地的掛號郵件,最好辦理轉帳納稅,可避免逾期繳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