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自動補報補繳得加息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李先生來電詢問,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工作忙碌忘記在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聽朋友說如未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請問現在還可以補報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每年申報期間政府均透過各種媒體不斷宣導,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但仍有不少納稅義務人還是忘記申報;該類未申報案件俟稽徵機關將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歸戶後,除核定補稅外,尚應就補徵稅額依法定倍數裁處罰鍰;惟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免受處罰。
  該局呼籲,還未辦理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者,請儘早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手續,才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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