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款應先抵繳欠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行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因此;稅務局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同時產出「退稅抵繳證明單」及「退稅抵繳通知書」,併同抵繳後之退稅支票寄送受退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