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舉家遷移,縱有居住事實,仍未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學籍規劃,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自用住宅用地,縱有居住事實,該土地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98年地價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進行迄今已查獲多起因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遭改課並補稅案件,其中部分納稅人表示因不諳此項法令規定,否則就不會全戶遷移致喪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而造成徵納?方困擾。
為避免類似情形,該局再重申,自用住宅用地如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即使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然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