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民眾應納稅款之繳款書由管理員接受後,即有合法送達之效力,不能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理由免除滯納金及執行費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民眾因欠稅被移送執行,須再多繳滯納金、執行費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罰。該分局說明,事實上社區住戶或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受郵件權責,則與民事訴訟法所稱之受僱人相當,一旦代為收受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僱傭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尚不影響送達之效力。稅務局特別呼籲,大樓管理員有否確實交付繳款書文書,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重要的是應正視您的納稅義務,留心繳款書的收受,以免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