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已出售之自宅用地無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目前張君詢問購回其已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有無退還前已納土地增值稅款之適用?該分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若張君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復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土地,與前揭條款規定不符,自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