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赴海外發行存託憑證所給付予國外發行機構之酬勞應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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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本國金融事業為籌措資金,赴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其委託國外發行機構代為辦理發行募集資金事宜,所給付予國外發行機構之酬勞,應依營業稅法所規定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擴大資金籌措來源,本國金融事業大多赴海外發行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以募集資金,並委託當地之發行機構代為辦理發行事宜及募集資金,該當地之發行機構則依委託人(本國金融事業)之指示,將募集資金匯回本國金融事業指定之本國銀行帳戶中,而本國金融事業則於該國外發行機構提供勞務後,依約給付發行酬勞,若該國外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本國金融事業於給付勞務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定營業稅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國內之金融業者,若有赴海外委託國外發行機構發行有價證券募集資金者,其所給付國外發行機構之酬勞,係屬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觸法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