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使用牌照稅務必記得繳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提醒鄉親,對於愛車每年4月要繳納的使用牌照稅稅單,一定要記得繳納,如果您還沒繳納要注意了,一時的疏忽可能造成被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喔! 稅務局指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逾繳納期間未繳納,於繳納期間屆滿30天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後,將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以1999CC的車輛為例,將被處以11,230元的罰鍰;若是有2年的稅單忘記繳納,就會被處22,460元的罰鍰;其處罰可是不輕呢。 該局於擴大執行車輛總檢查,陸續查獲納稅人因收到稅單卻忘記繳稅致必須被處罰鍰的情形。接獲罰鍰處分通知的納稅人多表示不知道收到稅單忘記繳款也會被處罰鍰的規定,覺得有些冤枉。提醒鄉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間並如期繳納稅款,以免日後被查獲時必須多付一筆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