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買賣契約繳納契稅後,在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記得於解除契約日起5年內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稅務局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針對上開請求權之起算點,法務部前於90年3月22日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規定,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並就具體個案判斷。由於房屋買賣契約在未經雙方協議解除前,當事人並無撤銷契稅申報及請求返還已繳稅款之權利,稽徵機關對其繳納之稅款亦無返還之義務,因此財政部規定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應以買賣契約解除之日作為起算點。
  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訂定買賣契約繳納契稅後,在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記得於解除契約日起5年內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