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救濟程序應注意提出復查之法定期間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務行政救濟就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提出異議,請求國家救濟而予公平處置的制度。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納稅人王○○所有××-5678號自用小客車,於95年12月30日繳銷牌照,在未領新牌照前,復於96年6月21日行駛公路,由警察局查獲,經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4,000元,王君不服,申請復查。惟本案復查之法定期間為97年3月23日止,王君遲至97年4月7日才提出復查申請,已逾法定期間,不予受理。
  稅務局強調,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提出異議時,特別要注意提出申請的期限,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如上述案例中對於使用牌照稅罰鍰不服,但因提出復查時已逾法定期限,而遭程序駁回,因此請民眾一定要注意提出救濟的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