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儘速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購置之房屋,如原房屋稅係按非住家用稅率課徵者,該局都會寄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之廣告回函,請多加利用,以維護自己權益。 該局指出,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課,該局也多方宣導提醒納稅人有關房屋稅節稅之相關規定,避免因疏於申請而多繳了房屋稅,致影響權益。惟部分納稅義務人表示新購之房屋,房屋稅係前屋主繳納,所以並不知道之前以何種稅率繳納房屋稅。因此,為讓新屋主掌握申請時機,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只要原屋主係按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均會向新屋主寄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之廣告回函,請新屋主務必注意所購置之房屋使用情形是否變更,如原營業已變更為住家、空置或供診所、人民團體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住非營使用;或原空置、非住非營已變更為住家用者,歡迎利用該廣告回函所附申請書辦理申報,經派員實地勘查,如符合規定,將可即時享受較低稅率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