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9/07/07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全戶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