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貨物依指示存入保稅倉庫,應課徵營業稅,如已申報適用零稅率者,請於98年8月1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購保稅貨物後,未將貨物輸往課稅區,而是存放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等以供外銷者,依規定不得適用零稅率。惟因該類交易方式的報關代碼為「B2(保稅廠交易或售與保稅倉)」,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等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成品報關時適用之報單代碼相同,而造成營業人誤解,並誤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保稅區營業人,請儘速自行檢視,如有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購保稅貨物,且依指示將貨物存放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等以供外銷並申報適用零稅率者,請於98年8月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36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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