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稅捐稽徵法已明定實質課稅原則及稅務訴訟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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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避免納稅人質疑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本次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2條之1,其中實質課稅原則及舉證責任明文化,可避免徵納雙方爭議。按98年5月13日公布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原則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標準與稅率等課稅要件,其所涉及特定應課稅事實,原則上由稅捐機關負擔舉證責任,惟有關減免稅負或退稅部分,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主張與舉證責任。目前行政法院所受理的行政訴訟爭訟案件的類型,其中以租稅爭訟事件類型占絕對多數,而租稅爭訟事件中又以稽徵機關採用實質課稅原則作為課稅利器占多數。實質課稅原則採用所生的租稅爭訟事件,每因實質課稅運用的構成要件未明確條文化所致,人民與稽徵機關、司法機關投入相當大的資源解決此爭端,徒增訟源,耗費稅務與司法資源。為疏解稅務爭訟案件,修改稅捐稽徵法,將實質課稅原則明確條文化,特別是將實質課稅原則採用的構成要件事實及其舉證責任予以明訂,確為疏解訟源的方法,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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