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外國觀光客在國內旅遊消費只要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TRS標誌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並隨旅行行程於30日內攜帶出境時,出示護照、該等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及記載可退稅字樣之統一發票,即可向出境機場或港口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該局表示,所謂「特定貨物」,依98年5月修訂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辦法」規定,係指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不包括下列貨物在內:
   1.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2.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3.未隨行貨物。
   4.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使更多商店投入觀光產業行列,自95年2月起放寬TRS標誌特定營業人的申請條件,只要符合下列條件:
   1.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公司。
   2.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3.最近2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即可申請為特定營業人,惟考量辦理退稅業務需要,符合上開條件之特定營業人尚須設置符合需要之電腦設備,並完成相關電腦連線。
  國稅局呼籲,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及提供外籍旅客更便利的購物及退稅環境,凡符合上開條件並有意申請為特定營業人之公司,可向公司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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