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者,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依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1萬元,嗣經發現A君94年度非屬境內居住之個人,乃改依非境內居住者身分核定,並補徵原按居住者身分核定之退稅額1萬元。
   A君不服,主張其具有雙重國籍,雖於84年時經戶政機關除戶,但除戶只是戶政機關為管理戶政上之行政手續,不得因此即認為其於國內無住所,亦不應以居住天數不長,就認為其不符合「經常居住」。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A君原設籍於其父親戶內,然已於84年自該戶內除籍,直至96年2月方重為遷入登記,足見A君94年度於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且A君長年旅居國外,94年度雖有入境紀錄,惟停留時間短暫,合計僅有7天,顯無以久住之意思居住於中華民國之事實,自難認定A君94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而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乃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我國民法第20條之規定,關於住所的認定,係兼採主客觀主義,也就是說,除主觀上須有久住於一定區域之意思外,尚須客觀上有經常居住之事實,二項要件均具備,才會被認定設有住所。雖然在國內有無戶籍並非判斷是否在國內有住所之唯一標準,然而戶籍之有無,卻是判斷納稅義務人主觀上有無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若在國內未設有戶籍,縱有入境紀錄,但居留天數短暫者,仍會被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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