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誰是法拍土地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法院拍賣取得土地物權,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如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書之日係8月31日(含)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向拍定人徵收,若在9月1日(含)以後者,則次年度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即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人在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故在8月31日(含)以前取得法院拍賣之土地,即使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仍要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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