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才可免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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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必須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為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舉例:A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汽車乙輛,甲公司遂以A君名義向乙公司購進汽車。A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乙公司,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A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A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上例若甲公司另向A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佣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君,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被補稅並處漏稅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