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僅擺設1、2台機動遊樂設施應辦理登記並代徵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因此,雜貨店、小吃店、超市、葯局、診所等商號如擺設投幣式KTV、電動玩具、娃娃機、電動彈珠台、搖搖馬、搖搖車等機動遊樂設施,應於事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縱使商號僅擺設1、2台機動遊樂設施,若未辦理登記,亦將遭到處罰。
稅務局籲請提供娛樂設備或場所的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